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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行业分析报告 篇一矿产行业一般包括采矿业、金属冶炼及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我国是矿业大国,煤炭、水泥、建材的产量居世界首位,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等产量亦居世界前列。然而我国矿业开采的效率和安全状况却几乎排在世界之末。在我国矿产行业历来都是劳动行业中最危险、安全生产事故最多的行业之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发生,尤以煤矿行业最为严重。所以从矿产行业整体而言,安全状况依然很严峻。
2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比研究
2.1安全生产评价指标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本文按照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的标准,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类,即责任治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安全生产责任属于社会绩效的范畴。在社科院构建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有6个安全评价指标,分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培训绩效、安全生产投入、员工伤亡人数。基于这六个指标,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找出企业是否符合并披露上述指标,这里指我国属于矿产行业并了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然后对企业的披露状况进行分析统计,统计披露安全指标的个数,然后再分类进行对比。一共统计了48家属于矿产行业的企业,得出了48组数据。
2.2运用SPSS软件对比分析
根据安全指标披露情况,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是参差不齐的。设计方案类型为两因子和一个区组因子的随机化区组设计与分析,有重复的试验。因子的水平都是有意选择的,所以相应的模型都是固定效应模型,而不是随机效应模型。从企业所有制性质、所在地域、营业收入三个方面将统计好的48家企业进行分类。(1)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2)按企业所在地域分为东部、西部;(3)按企业年营业收入分为三个档次(10亿元以下,10亿—100亿元,100亿元以上)。通过这样的分类找出不同的因素是否会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不同的影响。设定响应变量Y为企业披露指标个数。(1)因子a为企业所在地域(a1—东部、a2—西部);(2)因子b为企业所有制性质(b1—国有企业、b2—民营企业、b3—外资企业);(3)区组因子c为企业年营业收入(c1—10亿元以下、c2—10亿~100亿元、c3—100亿元以上)。设定完成之后,从48家企业中选出了36家分别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在SPSS软件中录入数据,并用多因素单因变量方差分析,得出以下统计结果。在统计结果中,主效应方差分析表是最主要的一个表,用来分析所有因子对于变量影响的基本态势。从中可以得出,Sig进行F检验时,只有“营业收入(c)”的p≤0.05,所以区组因子“营业收入”对于响应变量“企业披露指标个数”显著,即不同的营业收入对于响应变量有显著不同。“企业地域(a)”和“企业所有制(b)”的p值均大于0.05,它们对于响应变量并不显著。a、b、c相互之间的交互作用也都大于0.05,所以他们的交互作用对于响应变量也不显著。而下表是因子C估测边际期望表。从中可以看出,在区组因子C中,Mean值C3〉C2〉C1,即C3状态下的披露指标个数优于C2的披露指标个数,同时优于C1的披露指标个数。
3结语
矿业行业分析报告 篇二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
矿产资源储量是地质矿产勘查的最终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资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政府掌握我国矿产资源情况的基本手段之一。自1953年,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经历了储量审批、评审认定和评审备案三个阶段。1953~1999年,储量审批工作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由储量审批机构履行该项职责,负责对矿山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勘探报告和关闭矿山依据的闭坑报告予以审查和批准。1999年,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将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规定由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对储量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机构资格、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资格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给予认定。2003年,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储量评审认定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将评审认定改为评审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告出具备案证明。虽然评审备案与评审认定在工作性质上已发生质的改变,但其工作程序无实质差异。评审备案制度虽然实现了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延续和保障储量评审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评审备案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总结评审备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以期能够为下一步储量管理改革提供思路,保障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合理、高效的开展。
1储量评审备案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评审工作定位不明,组织保障性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工作中,评审备案范围被不断扩大,当前评审机构不仅评审用于申请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的储量报告,还评审用于上市融资、矿业权转让等市场行为的储量报告。储量评审定位已经不仅在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服务,更多的是在为矿业权人投资安全把关,过多地承担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加重了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降低了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目前全国储量评审机构性质多样,既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有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部分评审机构仍保持收取矿业权人评审费或由矿业权人支付专家劳务费的做法,评审结果难免会受制于矿业权人,评审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储量评审工作缺乏合理的组织支撑。
1.2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文件支撑
按照现行评审备案制度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仅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备案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再对储量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或批准,有悖于《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同时,评审备案工作在实际中仍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在“取消评审认定”后制定相应的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定位的模糊化。
1.3评审备案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
储量评审备案流程一般为矿业权人或矿业权人聘请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报告—矿业权人提出申请—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过程中关于评审备案监督管理不全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一个单向流动的过程,只有评审机构对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和质量把关;二是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管理人员少,在做好评审备案合规性审查的同时,往往还花更大精力做技术性审查工作,评审过程监管不到位;三是目前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含储量评估师)的监督管理未能得到有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不足;四是,现行评审备案制度中,缺少对储量估算、报告编制等过程,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缺乏能有效制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都是造成当前储量评审备案监督管理不力的原因。
1.4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滞后
矿产储量评估师经2000年、2002年两批注册认定和2007年遴选共计1178人后,便未再新增,目前储量评估师队伍存在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据孟刚等研究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储量评估师队伍中55岁以上的已超过了83%,65岁以上的已超过45%,扣除那些进入行政管理岗位或脱离地矿系统,无法担任储量评审业务的,能实际参加评审业务的评估师人员已无法满足评审工作需要。虽然,大部分省份选聘了一些省级评估员或评审专家应急,但这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一定问题。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取消“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给储量评估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5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
未能充分发挥储量评审意见书是进行储量备案、储量登记统计及办理相关矿产资源证件的要件之一,但目前储量评审意见书对于勘查工作过程、储量估算、报告编写、储量评审等重要环节的实质性描述过于简单,专家评审意见也未能在评审意见书中得到很好的体现,没能充分发挥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储量评审过程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的建议
2.1明确储量评审工作定位,统一评审机构性质
多年的工作实践表明,储量评审工作应定位于为掌控国家资源家底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服务,属于服务于政府的技术把关行为,建议:①将评审机构统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评审机构的经费来源和组织评审业务的公正性、权威性;②只负责组织涉及国家资源家底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储量报告的评审;③对于上市筹资融资、矿业权转让等市场行为依据的储量报告,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可由市场中介机构评审。
2.2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保障制度的合法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的设立背景为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作为矿山建设投资的主体,储量审批机构履行政府职责,为国家建设投资安全把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无论是找矿还是采矿队伍都存在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这种多元化的结果与计划经济时期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保障评审备案工作的延续和合法地位,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3加强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方主体责任
针对评审备案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储量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如“抽查”、“黑名单”、“通报”、“限制准入”、“个人征信系统”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人员和机构,从源头上保障储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提高储量报告质量。②进一步明确评审备案各有关方责任:如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提交的资料、储量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评审专家对储量报告中勘查工作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选)冶实验、工程地质条件、经济评价、储量估算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储量评审技术标准规范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价,并对本人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审机构对报送申请评审资料的合规性、对储量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评审结论负责;备案行政机关对备案工作负行政责任。用制度约束和督促各有关人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后果。
2.4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
建设为满足储量评审工作需要,做好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认定取消后的储量评审工作,建议:①建立储量评审专家库,充实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在合理保留原有储量评估师基础上,增选一批年轻的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处理好储量评审专家年龄续接问题;②完善储量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结构,合理补充采矿、选(冶)矿、经济等专业人才;③建立专家库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储量评审专家定期、不定期培训制度,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业务能力,为储量评审工作提供保障。
2.5修改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凸显过程管理和专家技术把关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建议修改评审意见书格式,规范有关内容的书写:①强化对地质勘查工作、采(选)冶、水工环、分析化验、储量估算、报告编写、报告评审等过程的描述和展示,突出评审机构对地质勘查开采等过程的审查、把关;②充分体现评审专家的意见、建议,凸显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③重点阐述各种工作的合理合规性,为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开展和实施提供抓手和依据。
3结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政府掌握我国矿产资源状况、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真实可靠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抓手。随着社会的发展,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制度建设。建议加快《矿产资源法》相关内容的修订,保障制度的合法性;厘清政府、市场职责,明确评审机构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加强储量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方主体责任;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保障储量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修改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凸显过程管理和专家技术性把关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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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行业分析报告 篇三为扎实有效地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现状普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工作
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对近期发生的煤矿瓦斯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偏低,部分煤矿企业通风系统不可靠、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有效预警、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必须在深化瓦斯治理工作中予以解决。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现状普查,是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调查分析,摸清底数,掌握煤矿企业在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系统和现场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现状,做到心中有数,深化瓦斯治理工作措施才能有的放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现状普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成立专门小组,研究制定方案,立即启动普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普查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所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督促各类煤矿企业,依据《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现状普查、填报各类普查报表(详见附表1-9),并对煤矿企业填报的报表进行审核,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类普查报表原则上以*年为基数填写。
三、认真分析普查结果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普查工作,对辖区各类煤矿瓦斯治理现状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煤矿企业在构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制定深化瓦斯治理工作措施;要依据调查和分析结果,明确重点监察对象和重点监察内容,加大监察力度,并配合地方政府推动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
四、按时上报普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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