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工程合同模板6篇

时间:2024-10-20 09:00:02 投稿人:kaka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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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设工程合同模板6篇

委托建设工程合同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八月修订

委托建设工程合同篇2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委托建设工程合同篇3

第一章合同双方

1.1委托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1.2受托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1.3甲方是公安部直属综合性研究所,是国内警用装备最大的科研生产基地,并为全国公安及社会公共安全防范部门提供器材与技术服务。

乙方是具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

甲方拟在自

第二章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及内容

2.1项目的功能策划及论证

甲方委托乙方配合进行项目的功能策划与论证,在甲方进行的工作的基础上,从项目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出发,并准备有关资料申领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必要时,申请调整项目的控制性详规条件,并办理所需手续。

2.2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征集)

甲方委托乙方以经甲方批准的功能需求报告为依据,进行项目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或征集,侧重于一期开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需求协助甲方选定其中优秀的方案,并在深化与完善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完成方案的专家论证和政府审批,进而协助甲方与中标(中选)的设计方签订工程设计承包合同。

2.3办理开发建设的政府手续

甲方委托乙方于该项目开发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在各项工作现状的基础上,负责或配合甲方继续进行政府规定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用、街道和其它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组织协调有关工作。上述手续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报批,办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及租赁许可证、组织建设用地的评估并协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组织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及节水的报批;办理市政各口(包括雨污水、供水、供电、天然气、电信、道路、绿化、环卫环保)方案的咨询与审批,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验收接用手续。

乙方的工作应无损于该项目手续方面已取得的成果,保证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保证在办理和协调各项手续的过程中不耽搁该项目进度、技术、质量、成本计划的实现,并尽可能保证甲方对规划和建设的其它要求。

乙方无权以办理责任范围内的手续遇到困难为由,延误或中止本合同的执行。

2.4处理与项目周边单位的关系

乙方管理该项目期间,应在充分了解和接受该项目与周边相邻单位关系现状的基础上,从维护甲方的利益出发,维持或改善与周边单位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地方政府就该项目工程实施形成的管辖关系,施工扰民与民扰施工的关系等。

2.5工程协调及监理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监督、控制、协调、管理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的工作的工作,负责解决和协调工作中的任何问题,确保进度、技术方案、质量、安全、成本等计划的全面实现。

2.5.1对监理方的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监理取费安工程总造价________的计取。为办理有关政府备案手续,甲方与乙方将在该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5日内另行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构成主从合同关系。

2.5.2对设计方的管理

乙方在该项目中代表甲方负责对设计方的管理工作。甲方要求乙方编制各类设计承包合同和设计任务书,制定设计总承包与设计分包的框架,在公正议标的前提下,推荐建安工程的设计分包人及各市政工程的设计人,监督并管理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履行其合同义务。乙方应对设计方重大的设计方案通过经济技术论证进行审定。乙方对甲方与设计方之间的合同,在符合甲方利益和要求的基础上,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具有调整处置权,有权向设计方就有关技术和设计问题提出任务变更和新的工作要求。甲方还应负责建安工程设计与市政工程设计之间的协调。

2.5.3对施工方的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建安工程与市政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甲方要求乙方代表甲方制定该项目的建安工程与市政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框架,编制施工总承包及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经甲方批准,代表甲方组织招标和评标工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客观公正地推荐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甲方要求乙方代表甲方负责各项施工合同的制定和执行,在该目建设和保修期间-=并管理施工单位履行其合同义务。乙方应负责建安与市政工程各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的协调。乙方具有对项目施工进度总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定权,有权批准发布关于局部工程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审定权等,以上各项权利的使用,必须约定程序通知甲方。乙方在批准发布全部工程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时,须事先报经甲方批准。

2.6进度计划管理

乙方负责该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包括编拟并适时调整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总控制计划,并在此计划的基础上,建立两套计划系统,即约定业主与管理公司工作关系的月/周计划系统,及约定各参加建设单位工作行为的现场施工的三级计划系统。上述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总控制计划应涵盖自项目立项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包括在这一过程中所需进行的全部主要工作内容的原则性安排,不论这些工作是由管理公司自行完成,由其它单位在管理公司的协调下完成或由业主完成,总控制计划由管理公司编制,并报业主核准后生效,乙方应督促、协助参加项目建设的各单位按照上述总控制计划的要求,编制各自的工作计划,使之相互协调,构成三级计划系统,并检查各类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赶上计划进度要求。

2.7合同管理

乙方应在对工程内容和设计文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向业主提出工程分项承包范围划分的建议,编拟项目合同网络图报送业主审批。合同网络图的制定应保证: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明确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范围;有利于各分包商之间进行协调;项目的所有权已包括在相应的承包合同中;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最小。

在拟编项目合同网络图后,乙方应建议甲方确定采用国内或国际招标、国内或国际采购,明确总包与分包、供货商的合同关系及分包商、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制定各级各类合同的谈判原则与策略,确定合同基本条件并编写详尽的合同条款。

2.8组织招标工作

在合同网络图与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获得甲方批准的基础上,乙方负责各类建安与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工作程序、编制招标文件,推荐投标单位并做资格预审,组织回标、开标、答辩、现场考察、编写评标报告、协助业主完成决标。

2.9采购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负责该项目重要材料及设备的选型及管理工作。乙方须根据项目功能的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进行该项目所需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调研、选型和厂商洽谈工作,并编写详细的采购计划和能价格比较报告,报经甲方核准后,代表甲方起草供货合同;待供货合同签订后,负责监督并管理的供货合同的执行,负责按合同验收材料和设备,并代表甲方与厂商落实安装、调试、保修事宜。

2.10工程造价管理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乙方应在签署本项目管理合同后3个月内编制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办法并向业主报备。并在项目合同网络图和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或甲方批准后,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及时编制项目项目投资总控制计划。乙方还应在工程实施中负责组织各类各项工程标底的编制,进行标底的审查,负责按时完成该项目各阶段、各分项工程施工的概算及其审查工作,包括办理各种设计变更、现场施工技术措施与经济洽商。该项目竣工后的一年内,应完成经各单位确认的该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甲方,如项目分期竣工交付,则应分别按期完成并提报。乙方应负责与甲方审计公司进行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工作。

2.11工程验收

乙方代表甲方进行工程竣工、政府质检部门验收、各项市政工程与该项目的接口工作,办理涉及验收的全部手续,并有责任维护甲方经济利益和法律权益。在该项目建安工程的四方验收在北京质量监督部门正常备案,以及该项目全部市政工程完工接用后,乙方可以不再保留进驻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

2.12档案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主持该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乙方保证在该项目验收合格时,应有系统完善的、分类合理的全套开发及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并移交甲方。在该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凡因工作需要调用上述档案(原件)时,应向乙方办理完备的借用手续(借用目的、责任人、借用责任、归还日期等);档案原件发生任何遗失、涂改、破损、泄密等,应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2.13租售配合

如甲方需要对该项目进行市场推广和房屋租售,乙方应根据甲方确定的销售方案要求,保证按时按质予以配合逐项落实,同时乙方应向该项目的潜在客户提供涉及销售的工程咨询服务。

2.14财务管理及税务顾问工作

在该项目建设期间,如甲方需要,乙方协助甲方编制项目管理所需的各种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计划、筹资及成本支出表、现金流量表、项目投资估算表等的服务。

2.15配合项目移交物业管理或运营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物业管理或项目运营工作的策划,如甲方需要,营应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协助甲方决标,并对物业管理公司或项目运营公司及时介入项目的验收、移交、与接用工作做出安排。

2.16工程保险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保险事宜的办理,应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保险计划,推荐采用适当的保险险种与险别,主持与保险公司及(或)保险经纪人的洽谈,及时合理的安排保险费的分期支付。在发生风险事件时,组织好现场施救、记录,按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到现场勘察损失情况,填制索赔文件理赔。在工程竣工前后,与业主协调工程保险与此后的财产保险的衔接,确保业主的财产免招损失。

2.17工程保修

负责涉及项目保修的各类合同、文件、资料整理成册,逐次移交业主或指定单位。在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实际接手物业管理工作之前,负责监督该项目相应工程的各施工、供货安装等单位有效的履行各自的工程保修责任。在项目工程实际控制权移交物业管理单位后,管理公司有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工作关系的协调。

2.18工程质量管理甲方委托乙方制订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工作体系,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单位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使之相互协调并监督执行,在甲方已对项目的质量要求作出充分的定义,设计单位已作出初步设计后,编制初步质量实施计划,报甲方审批。随着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招标图设计工作进展,乙方应更新和深化质量控制实施计划,并按照最新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对项目质量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项目管理的标准

3.1工期进度的管理

3.1.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的项目开发建设总体工作计划,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应按此计划执行。

3.1.2自该项目正式破土动工之日起,乙方应在________月内使该项目达到建安工程全部完工、竣工手续北京市质量监督站实现备案、市政工程完工及接用完毕。

3.1.3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乙方应完成涉及工程结算的全部工作,并完备全部需办理政府手续。

3.2建安与市政工程成本管理

3.2.1依据实际施工图纸,可按建设部和北京市建筑行业有关的法规和定额编制标底的部分,以在施工图完成之后的三个月内,乙方对施工图进行审定后提出的设计变更调整而产生的标底变更后金额为考核基数;对没有定额而面向市场招标的部分,以甲方批准的中标价的105%为考核基数。

3.2.2甲方主动提出的设计调整变更或经甲方批准的合理化建议而引起的费用增减;

3.2.3以上3.2.1、3.2.2两项之和作为甲方对乙方控制项目建安及市政工程建设成本的考核指标。

3.3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标准,工程达到甲方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项目管理机构及基本运作方式

4.1专职管理机构及组成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经甲方审核,应立即成立专职的管理机构“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工程项目管理”部,并选派称职人员到位;甲方全权负责评价该机构以及全部组成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乙方对其派出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以及行为后果负全部合同责任:如甲方对上述任何人员的工作不满意,乙方有责任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5日内更换有关人员,而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误或中止对合同的执行。

4.2项目部经理

项目部经理是由乙方选派并由甲方认可的常驻现场的专职管理经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代表乙方实行本合同,并向乙方总经理负责。乙方如更换项目部经理,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保证更换水平不低于原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

4.3会议制度和月报

该项目的委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交流、信任”的原则。为保证该项目的有效落实,乙方应定期编制月/周工作计划,坚持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有关专题的会议纪要及例会研究的月/周工作计划,由乙方整理后在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交给甲方阅存。甲方对工作计划和会议纪要有权质疑,乙方有责任进行答复。乙方于每月7日提交上个月度的项目管理月报。

4.4合同的签署

在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工作范围内,凡属该项目对外合同以及对合同的修改书、补充协议的签署均在甲方与有关方之间进行,甲方委托乙方的只是合同的额起草、合同的执行以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4.5款项的支付

该项目工程建设及开发所涉及的合同款项和其他款项,甲方委托乙方按时编制详尽的款项支付凭证,报经甲方批准,由甲方按相关合同规定或计划直接支付。

第五章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对乙方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5.1.2 提供为进行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5.1.3充分信任并授权乙方代表代表甲方进行本合同的规定工作;

5.1.4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管理费用;

5.1.5在约定的时限内批准、认可乙方为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而提交的报告、合同、协议、信函和其他文件,或提出修改要求,或驳回上述文件;

5.1.6按甲方与设计单位、施工等单位签署的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5.1.7及时支付应向政府各有关部门交纳的相关费用;

5.1.8在工地范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场所;

5.1.9向乙方专职管理机构派出甲方业务协调人(甲方工程代表),便于业务操作层面的协调;

5.1.10向乙方提供“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建设项目管理部”椭圆印章一枚。

5.2乙方责任

5.2.1进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该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包括所有相关的合同、工程、商务、财务、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5.2.2组织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实施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并对所派出人员的工作及行为后果负全部责任;

5.2.3承担本合同规定工作有关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的费用,承担工作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有关费用,自行解决交通通讯手段及费用;

5.2.4承担与本合同规定工作的交际应酬费用;

5.2.5编制项目各类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月报并及时报送甲方指定负责人;

5.2.6坚持规范例会制度和会议纪要制度;

5.2.7杜绝工程承包及材料和设备采定购等业务中的营私舞弊、私拿回扣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管理费用

6.1委托管理费

乙方受托进行该项目开发及工程管理的取费以建安及市政工程结算总投资的________计取(以下简称管理费总额),管理费总额暂定为________万元整。甲、乙双方同意,在管理费结算时,管理费总额大于以上暂定价时,按时结算;管理费总额小于以上暂定价时,按以上管理费总额暂定价进行管理费的结算。管理费的定义详见附件。

6.2管理费支付办法

6.2.1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万元整。之后第二个月起,于每月1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连续支付直至政府质监部门接受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当月为止;

6.2.2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即管理费总额与已付管理费的差额;

6.2.3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了本合同3.1款规定的进度延长,甲方应在管理费总额的基础上,每延长一个月,向乙方增加支付费用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

6.3管理业绩奖罚

6.3.1因乙方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本项目开发周期或施工周期较本合同3.1款规定延长,则每延长一个月,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管理费________万元作为罚金。

6.3.2因乙方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项目最终结算金额超过本合同第3.2款规定的成本控制指标,则每超过1%,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管理费________万元作为罚金。

6.3.3如项目无法正常通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备案,或达不到甲方与施工单位协议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管理费________万元作为罚金。

6.3.4如项目实现了全部管理目标,其中:

⑴每提前一个月完工甲方奖励乙方________万元;

⑵每节省投资1%甲方奖励乙方________万元;

⑶本项目荣获长城杯甲方奖励乙方________万元。

第七章合同期限和合同的中止/终止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该项目工程初装修核验完成,取得核验证书并完成工程结算,甲、乙双方结清本合同规定的管理费后,本合同即终止。

7.2甲方保留视乙方工作表现和管理业绩而继续执行合同或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中止/终止通知后30天生效:乙方不能以接到通知为由,在中止或终止行为生效前停止执行本合同,或蓄意延误本合同的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追索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管理费,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收到款项(双方另达成协议除外),乙方有权发出中止合同的通知,并于发出通知后15日生效。中止通知书发出后,乙方有权自行停止部分管理工作。

第八章其他

8.1不可抗力

由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动乱、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由重大变化,或政府对该项目的专项行政管理措施有重大变故等)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动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管理期限的必然延长,在三个月以内乙方无权提出获得延期管理费用的要求;延长超过三个月(不含)以上,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延期管理费的数额。

8.2违约

甲乙双方有乙方违约,则对方有权利向违约方要求经济赔偿,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8.3保密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间内和合同期满三年内不将有关该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透漏给与本合同事宜无关的任何个人和机构。

8.4争议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如甲乙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一致,应交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8.5修改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书面补充协议规定。

8.6法律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7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甲乙双方执正本、副本各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委托建设工程合同篇4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公章)

(甲方)

代理单位:(公章)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代理单位(乙方):

委托方将项目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范围: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代理的形式: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代理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代理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

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条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委托方(甲方):代理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定日期:年月日

有关诉讼代理委托合同(2)新整理版

有关诉讼代理委托合同(2)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与___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因经济困难,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本案追回款额,甲、乙双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为____ %,乙方为____ %.

第三条甲方必须积极及时提供本案全部证据,如实介绍情况,不得提供假证、伪证。

第四条乙方负责本案一、二审诉讼直至执行完毕全部代理。

乙方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和解、上诉、执行。

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终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应承担按比例提成罚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追回的款项,汇入由乙方指定的帐号,乙方按比例及时支付给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终结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建设工程合同篇5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

二、勘察设计费用:

包干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67538。00元)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67538。00元)。

2、如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已收取的设计费计入工程款内。

四、工程勘察设计的时间、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电子版的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文件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设计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5、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设计工作的,已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不退还。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用户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建设工程合同篇6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研究中心楼和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学院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咨询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_________市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对外贸易学院与项目管理人_________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研究中心楼和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1、前期管理

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负责项目各个阶段可研性报告、设计文件的申报、审批、发放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证;

③配合学校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监督、协调,并提供相关服务;

④协助学校进行设计工作的协调,提供优化建议,使其成果符合学校要求;

⑤协助学校对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能力考察;

⑥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2、全过程项目协调

①编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②负责投资监理、工程监理的月报季度年度的工作报表报告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③负责协调投资监理工程监理之间的工作;

④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3、合同管理

①负责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合同的起草修订和初步审查;

②负责合同之条款费用和付款方式的初步审核;

③负责所有合同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和权利的行使;

④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⑤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4、后期管理

①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②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

③负责各配套专业部门、职能部门和物业使用部门验收手续的办理;

④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事宜并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⑤负责项目文档、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册,以及向有关部门的移交;

⑥负责工程项目使用说明书的编制;

⑦负责项目的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以及清单与实物的移交;

⑧其他有关的后期管理工作。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项目管理建议书(投标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管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六、项目管理费用:

1、计算依据

①根据财政部《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_________市财政局《_________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②借鉴浦东新区财政局的浦财城(20xx)11号文《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若干规定》,计算本项目的管理费。

2、建安投资额及管理费费率

3、支付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七天内预付管理费20%;

②管理费支付按批准的工程月度已完工作量比例计算;

③支付时间:按月支付;

④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_________元/人日)。

七、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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